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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提案
来源:河源政协     发布时间:2021-09-28 16:14

提案第 20210124号

题目: 关于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提案

提案者: 陈少青

办理类型: 主办协办

承办单位: 教育局财政局

案由: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新时代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落实好《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着力破瓶颈、优治理、提待遇、强脱贫。

目前,我市加快全域全面“融湾”“融深”步伐,需要从提升待遇与社会地位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出台具有导向意义和实在“含金量”的政策措施,是有利于民办教育人才稳定的。

我市的民办教育为保障中小学学位供给、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减轻财政教育支出作出了突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心城区(含源城、江东新区、市直)为例,截至2020年12月,中心城区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所,教职工约2100人,在校生2.1万人,民办中小学生数约占中心城区中小学生数的两成左右。未来,我市的民办教育仍将继续担负着提供学位和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虽然我市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先后也配合国家、省出台一些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件,近三四年来,城区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同等享受了财政教师节补贴。但除此之外,直接发放到民办中小学教师身上的津贴福利“为零”。

2018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央4号文件)中指出“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公办学校临聘教师工资待遇逐步提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据调研,一些民办学校运营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也有提升薪资的措施,但鉴于成本核定、消费物价涨幅等因素提的不多、幅度非常有限。我们了解到,我市大多数的民办教师工资水平仅仅是维持在政府指导工资水平,同级同类的公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差距过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事关稳定大局,不可不重视。

尽快设立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既是落实政府教育履职考核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法治公正的很好体现。把经费用在提高一线教师待遇方面,是“好钢用在刀刃上”,让民办中小学教师有了实实在在获得感和职业自豪感。

设立基金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2018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明确,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为非营利学校。该法同时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四十六条)。是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已经纳入到政府履职考核的范围之中。

(二)长期以来,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下同)教师待遇偏低,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差距较大,且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导致“教育人才难引来、留不住”,优质人才流失率较高,严重制约我市整体教育质量的提升。为此,我们认为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升河源民办教育质量。

(三)目前,我省佛山、深圳、广州、东莞等早在五、六年前已设立了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出台了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发放从教津贴,进一步提升民办教师的待遇,这种温暖人心、尊重人才的做法,很好地激发了民校教师的积极性,让教师拥有实实在在的职业归属感,激励其安心在当地民办学校长期从教,对留住优秀人才,提高教学水平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建议:

一、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尽快建立“河源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出台相应的《河源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河源市民办义务阶段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河源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在制订之时,可以设置相应的有效期,先试行三五年,一边实施,一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改革。

按照符合条件(在河源市同一所民办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的一线教师,例如每年补贴1000元,每年增加的基金预算约为210万元,这个预算额度,我们认为市级财政可以承受的。

二、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采取“与年检结果相挂钩”的动态管理方式,差异化扶持发展。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施发放从教津贴,其最大的意义是发挥扶持资金的“指挥棒”作用,促使民校举办者加大教师工资投入,留住优秀民办教师,为提升教育质量夯实基础。

具体的实施做法建议: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年度年检考核中,增加举办者对一线教师平均工资情况的必备项考核。如某校达到一定条件(例如,该校教师平均工资达到上一年度公布工资指导价位的1.3倍以上)的,则在不降低原工资待遇基础上,再享受财政的从教津贴。反之,如某校未达到相应的标准,则该项目予以扣分,不予享受此项从教津贴